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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扶养也不解除协议,公证处无法为他们解除协议。3、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于1999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三人刘某某的质证意见是 结婚登记,二被某系第三人的儿子,在原告与第三人同居生活时已经成年,原告与二被某没有某成扶养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现居住的汝阳县X路县医(略)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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