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证明:2002年4月27日,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刘伶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19、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涉及此笔人民币200万元的支票存根、进账单、汇票 作证,证言不可信;公诉机关出示署名为朱某、刘伶的《证明》、《离婚协议书》、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仅能证明朱某答应给刘伶200万元作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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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证明:2002年4月27日,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刘伶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19、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涉及此笔人民币200万元的支票存根、进账单、汇票 作证,证言不可信;公诉机关出示署名为朱某、刘伶的《证明》、《离婚协议书》、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仅能证明朱某答应给刘伶200万元作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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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2001年11月11日。 ⑦署名为朱某、刘某甲的《离婚协议书》1份 证明:该协议书签署日期为2002年4月26日,第一条C款双方认定此200万 X号民事调解书 证明:经本院调解,朱某与刘某甲于2002年4月27日自愿离婚。 ⑨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及此200万元的支票存根、进账单、汇票申请书、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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