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承包(经营)合同书》拖欠柯某某、刘某甲等十四人劳动工资欠条,王某癸、叶某某交给新华砖厂的红砖收据和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昭钦 人民陪审员柯某济 人民陪审员杨某华 二00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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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均承认原告同意其代领款项、代办离职手续。因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额较大,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培训记录、下岗就业协议书、终止劳动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涛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0一一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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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2008年11月10日被告将葡萄园区水泥柱栽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雇请农民工,按合同要求栽桩x根,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x.50元,但被告仅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光玉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索建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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