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组长。 原告临桂县X镇X村民委员会马鞍村X组(以下简称马鞍村)不服临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山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于2008年9月17日 。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8真实、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据9至11无故逾期举证,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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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的村X镇政府的说明,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夏乐岭村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不能证明是其本人书写或口述,且未出庭作证,故 日作出的临政处字【2010】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第二项已将“馒头岭(包岭)”的土地和林木权属确认为夏乐村集体所有。即在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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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0,系被告向争议各方代表了解争议山场历史情况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24,被告对证据5、6、13无异议, 山场,作出将争议山场全部处归第三人公某村X组所有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另被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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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岗倒水”正是本案争议山场最北面“官山顶”,或者称为石龙岗(马鞍岐),说明第三人公某村X组的《山界林权证》记载的山场位于本案争议山场的北面, 复议。2011年4月25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贺政复决(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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