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相当,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似不宜仅依其形式而区分其优劣顺位。笔者认为,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与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类似,可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 ,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本款确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但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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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规定 在学习《物权法》中我们也注意到,该法第176条没有规定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只有关于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518~522页。 2、胡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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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说明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场合,本条又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绝对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受偿债权,而后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通过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确立了人保和物保共同分担责任,而《物权法》没有规定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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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此点,无有争议。 《担保法》中关于物上保证人的权利问题的规定,最大的缺陷在于未规定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的代位权,也未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 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此一规定,实际上隐含了对保证人及物上担保人的代位权的认可,其表述也颇为准确、得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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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合同签订时,而是在1997年2月21日于出租车管理处备案登记时。 三、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分担 一个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的称为混合共同担保 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物的担保又因为提供者分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清偿顺序上的先后次序。 第一种情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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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实现债权的便利和增加债权的保障。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非同一人时,两者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对债权的实现起到共同担保的作用。债权人既要求行使担保债权又 责任。 三、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非同一人时,债权人以行使选择权为由放弃担保物权,而可能损害保证人权利时,应如何处理? 对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否向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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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角度出发,[11]担保人即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或者应收账款出质人(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此,则本条中句应当理解为物 将上述两条解释为债权人有对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更佳。就戴文所引案例而言,作为原告的亨通公司就是选择向共同保证人的三被告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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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这不仅不利于对后顺位担保人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害于对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发挥。当然,如果共同抵押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同属于债务人或者物上保证人且无后顺位抵押权存在 超过的部分可以代位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其他物上保证人偿还其应当分担的部分。物上保证人因清偿而享有的求偿权与代位权,属于请求权的并存。因为此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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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责任财产状况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而且担心出现债务人与保证人串通、共同欺骗债权人的情况;相比之下债权人会认为物保较为确定、可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出现了 向其他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追偿。[7]而且在采取物保与人保平等的观点的前提下,如果不允许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求偿,则会导致本可以在两者间分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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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也仅限于解决其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5] 由此可见,所谓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认定: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代位清偿的责任,即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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