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较为现实和可行的选择。 债权的具体客体为给付,已是民法学界的通说。从权利关系的具体客体看,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可谓泾渭分明。从更抽象意义 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8~119 页。 [6]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45、81~82、4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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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区分的相关法律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是由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决定的。以商品房买卖为例。卖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 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手续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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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区分的相关法律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是由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决定的。以商品房买卖为例。卖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 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手续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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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1]可见,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 转让的一般特征在于,这种转让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总是具有抽象性,亦即所有权转让与标的物转让不同,其无法自我表现:所有权转让本身在客观上无任何迹象,无任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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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1]可见,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 转让的一般特征在于,这种转让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总是具有抽象性,亦即所有权转让与标的物转让不同,其无法自我表现:所有权转让本身在客观上无任何迹象,无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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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1]可见,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 转让的一般特征在于,这种转让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总是具有抽象性,亦即所有权转让与标的物转让不同,其无法”自我表现“:所有权转让本身在客观上无任何迹象,无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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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不动产买卖为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体系中,债权合同的生效就可以发生买受人取得物权的效果,即使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买受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人的 推翻登记物权。这过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事实物权的保护。 五、 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与交易行为 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可以把交易分为不涉及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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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不动产买卖为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体系中,债权合同的生效就可以发生买受人取得物权的效果,即使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买受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人 推翻登记物权。这过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事实物权的保护。 五、 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与交易行为 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可以把交易分为不涉及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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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形态以及由此而指导建立界河清楚、互不浸润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功能。物权法上的财产,非指广义财产。物权的概念及其与物权有关的全部制度,均针对有体物而建立,如果 有形财产(有体物)发生联系;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民法似乎持有特别强硬的态度。如前所述,将物区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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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调整。为此,认真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 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⑥] 一个企业从其原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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