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家庭成员除了各自拥有自己日常所需的衣物和其他生活用品以外,对家庭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我国民间财产继承的习惯做法是,父母一方去世,子女一般不急于去继承 不像英美法系国家可依遵循判例原则对新事物、新问题给予基本相同的判决。共同遗嘱问题在我国现实的、大量存在着,是当今法律工作者无法回避的问题。广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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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大于死亡方的遗产,那么其必须提供相应等值的财产按原合同的比例进行遗嘱设定。对于超出的部分,其可以重新处分。 第二种:生存方拥有的个人财产 义务,本着诚信原则,否则相关第三人可诉请人民法院提前进行继承。 第5条:共同遗嘱应对有法定继承权双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的份额。 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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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其中,共同遗嘱已不再像立法初期那样无关紧要,而是凸现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对此问题, 是双方法律行为,其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对应互动的一致,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同特性。订立继承契约的主体可以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如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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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效力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至于形式有效性问题,则可根据不同遗嘱形式之成立要件。 2、“有限制的肯定说”的“限制”主要指两种限制: (1 ,本着诚信原则,否则相关第三人可诉请人民法院提前进行继承。 第5条:共同遗嘱应对有法定继承权双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的份额。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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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这些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我国台湾的民法实际上也是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的。(1)法国民法典第968条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不得以 该法律行为是基于一致的目的和利益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遗嘱行为受到相互的制约而从中获取该制约的对价利益。法律要做的是认可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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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遗嘱并没有明确写明生效的期限,但结合客观实际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遗嘱生效的期限就是当事人死亡。只有该期限来临了,当事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生效 的意思表示因为所隐含的条件已经成就,所附期限已经来临而生效。反过来,乙在共同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了,故乙所作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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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0年4月,张某某去世了;相隔不到一年,2001年2月,魏某某也 撤销、变更遗嘱呢?答案是肯定的,《德国民法典》就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遗嘱人得剥夺终意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本案中,张某某死后,张XX开始对魏某某不闻不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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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上述规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遗嘱,但共同遗嘱因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当然是在能分设的前提之下,这种前提应该只适用于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若分立则会导致内容上的雷同和对应上的不便。因此,公证员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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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感到意外。因为对父母生前立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背老人的意愿 任意撤销、变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方的意见。魏文娥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德福的死亡而归于消灭,即不得通过另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共同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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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变更遗嘱。卢某死亡后,牟某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某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 的继承人,牟某作为卢某指定的继承人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某死亡后,牟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某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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