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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祺先生将其代表作之一小说《受戒》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给我公司。双方又于1994年12月续签了有效期至1998年3月的转让合同。根据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向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二、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制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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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干部。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因与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北京电影学院摄制该部电影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的侵犯。但是,1994年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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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韩三平,董事长。 委托 ,但请求外研社允许其继续销售《名师精讲》软件。 被告裕兴联创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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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使用权。因现行法律未对拥有此类权利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所以电影学院否认北影公司享有小说《受戒》拍摄电影专有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诉讼费5510元,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负担2204元(已交纳),由北京电影学院负担3306元(本判决生效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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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告上影厂、北影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 封套上印有“优秀战斗故事片”、“出品时间:1964年”、“上海电影制片厂摄制”、“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以及导演、主要演员、总经销单位等内容。庭审中,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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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过程由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将鸟人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的正版《彝人制造》录音带与西单购物中心销售的录音带进行 日至2001年12月20日。 2001年6月1日,西单购物中心与华远公司约定解除西单文化广场的租赁合同,并终止该合同的履行。 西单购物中心未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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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66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 购买过程由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将鸟人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的正版《彝人制造》录音带与西单购物中心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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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制了首张《彝人制造》专辑,并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了《彝人制造》录音带,该录音带上署名的制作者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在 保全共支付公证费5900元,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为500元。此外,鸟人公司还支付鉴定费7400元,其中涉及本案的鉴定费为600元,邮寄费200元。 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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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制了首张《彝人制造》专辑,并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了《彝人制造》录音带,该录音带上署名的制作者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在 保全共支付公证费5900元,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为500元。此外,鸟人公司还支付鉴定费7400元,其中涉及本案的鉴定费为600元,邮寄费200元。2000年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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