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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取得,不应适用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 取得票据,也不得依此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没有规定第三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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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担保”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37条即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即票据的所有“前手”直至出票人均 失效,进而再依据法院判决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我国《票据法》则在之外,又规定了挂失止付、票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票据债务人另外二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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