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设定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善意的担保物权人有权处分该财产,以获得优先受偿的制度。 2.2价值分析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面临着原权利人与 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应该尽到哪些注意义务,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补充、细化,指导司法实践,以便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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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 债权消灭的; 二、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 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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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现象。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坚持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应当承认无体物亦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但这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而已。这里应当指出的是, 等同,它们是在性质、效力、保护等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的两类权利。2、作为物权的客体,在物权法上有“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即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对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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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等等“原则”,而只是分别就物权变动规则、物权登记的顺位、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债权法的基本规则等加以规定。站在实用主义的 大的差异,但是鲜见有将“优先效力”也纳入物权的定义之中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也许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所谓的“优先效力”并非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否则就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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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11]有学者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的特征之一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指出”任何法 防止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准用于他物权;物权编还设担保物权制度,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民法典债编中设计的对债权保护的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还有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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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目的的用益权,本质上类似于权利质押,然而,伴随担保物权的广泛展开,以用益权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形在德国的现实生活中也已非常少见。[10]474上述情况说明,以 物权法中剔除出来而在《民法典》第三编财产法总则中专门作出了规定,并基于用益权本身的特征对用益权人在用益权存续期间处分用益财产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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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效力的前提下,对于该优先效力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则又众说纷纭,有些见解甚至大相径庭。这就不能不引起笔者的困惑:物权的优先效力究竟是指什么?它真的存在吗 “优先性”,而不可能具有“受偿”的功能,因为“受偿”乃是债权而非物权的特性。从实证的角度看,担保物权的这种“优先性”特征并非是与债权相比较来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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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更加关注了担保物权实行的便捷,意在降低担保物权的实行成本,应值肯定。[6]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物权法》第 和变价权,但这并不能直接得出担保物权人可单方处分担保财产的结论,亦即从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并不当然地推演出担保物权实行的自力救济途径。承认主体享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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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 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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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 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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