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09页。)。 从民法上的保证与票据保证的比较来看,在从属性的法律效果上两者似无多大区别,但实际上两者在保证自身的法律 50条。)、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2条。)等,无不体现出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特征。 通过对票据保证两种属性关系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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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09页。)。从民法上的保证与票据保证的比较来看,在从属性的法律效果上两者似无多大区别,但实际上两者在保证自身的法律 50条。)、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2条。)等,无不体现出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特征。通过对票据保证两种属性关系的定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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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种有价证券。由于其性质、特征、效用很不相同,需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如股票、债券由证券法调整;汇票、本票、支票受票据法调整;发票、提单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即受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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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经过对于出票人、背书人的法律效力。由于追索权属于第二位的票据债权,其行使以第一位的票据债权---付款请求权依法未能实现或不能实现为必要前提, 、承兑人和背书人则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票据债务人的责任。[26] (4)承兑提示期限经过后的法律效力。汇票由于到期日的记载方式不同,其应否提示承兑要区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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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质上的差异,它们之间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从三者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汇票具有委托票据的性质,它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出票人并非票据 后,得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丧失追索权的性质和后果是不同的。由于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实质的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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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而《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保证得由在汇票上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保证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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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在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虽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具有独立性,但是保证责任的 的效力;要么明确授权背书人可以记载免担保或无追索权字样,积极确立免担保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的价值在于流通,流通的保障在于安全,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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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在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虽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具有独立性,但是保证责任的 的效力;要么明确授权背书人可以记载免担保或无追索权字样,积极确立免担保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的价值在于流通,流通的保障在于安全,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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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在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虽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具有独立性,但是保证责任的 的效力;要么明确授权背书人可以记载免担保或无追索权字样,积极确立免担保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的价值在于流通,流通的保障在于安全,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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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债权也具有独立性,它不因被担保的主债的实质上无效而无效。但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并不否定它的从属性。被保证之债务于形式上不成立的,保证 ] 以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7条规定,汇票中的参加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也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范围。 [22] 参见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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