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第十二条税务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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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第十二条税务检查 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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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收回。??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借调地税干部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初审并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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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第十二条税务检查 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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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第十二条税务检查 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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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地税机关及地税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它当事人开展地方税收检查的 ;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故意损毁。第十二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遗失后的五日内报告所在地地税局稽查局,并自行在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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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式样和印制、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另行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蓝色、内芯底纹为浅天蓝色和封皮为咖啡色、内芯底纹为浅灰色的税务检查证。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履行涉外税收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中英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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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区市或以上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一)遗失;(二)工作变动;(三)损毁。第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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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均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其中“检查范围”栏载明“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均适用于本管辖范围 的通知》附件2、国家税务局文件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附件3、国家税务局文件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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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撕毁。第九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 主管税收。(三)发证机关章: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四)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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