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提出了种种批评甚至否认登记簿公信力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尽管从立法论上说,《物权法》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均适用同一的构成要件似有商榷的余地, 善意取得的理由 尽管从立法技术上看,《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统一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我国法上不再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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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物权法》未对盗赃和诈骗所及财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规定,在立法论及解释论上是否即意味着是一概否定? 观点二:对于盗赃及诈骗所及财物得有条件地 ,而《物权法》在立法精神上是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第四,依《物权法》的规定,纵使是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人还有回复请求权或有偿回复请求权,而对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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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应当予以明确。我认为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得对抗权利人的拒绝追认甚至否认,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否 国有财产的适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张义华著:《论善意取得》,载于中国法院网):其一,以前苏联为代表,立法意图在于给公有财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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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也从反面否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但是根据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的精神,又放宽了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的 承担这种风险。如果该物是所有权人不情愿地丢失的,他则无需承担这种风险。”[1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因此认为善意取得的抵押物应是无处分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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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应当予以明确。我认为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得对抗权利人的拒绝追认甚至否认,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否 国有财产的适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张义华著:《论善意取得》,载于中国法院网):其一,以前苏联为代表,立法意图在于给公有财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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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明确否认占有改定人的善意取得;日本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及共同分担说。因共同分担说难以操作,而折衷 建议:(1)在解释论上,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处分权的善意应做限缩解释,仅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而民事交易中的善意取得采对所有权的善意;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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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11] 第三,从体系解释来看,《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另一个要件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 对《物权法》第106 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规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善意是指在交付标的物、受让人接受标的物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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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善意取得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物权法》中的新亮点,好评不断。但是也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应当限于动产范围。就此,我们对善意取得的历史性观点、肯定否定的观点进行 交易安全的手段,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善意取得适用对象划分的依据,它源于公示。台湾民商法学家谢在全所著《民法物权论》中说: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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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则是在不动产领域通过判例构造相对化公信力的重要因素。[3]我国《物权法》第 107 条就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不同于第 106 条的规定,亦凸显价值判断上的差异 权利外观,是由实际出资人共同引发的,依前述德国学说之观点,这里其实蕴含了实际出资人的可归责性;易言之,将善意取得规则参照适用于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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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可以不尽一定的注意义务,认为盗窃物、遗失物不管在什么场合都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还是有失偏颇的,受让者有重大过失时也应不得适用善意 第245页。 3 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 4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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