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现行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保险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区分开来。 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新 意义。《解答》在其他二字后面以受委托作限制,除前面上述原因外,还有两层意思: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不能产生带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性质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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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危险犯等无未遂,而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均存在未遂形态。就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主观上是必须是具有占有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的必备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结果犯的既遂必须是犯罪行为产生出犯罪结果,换言之,犯罪行为实施后,出现犯罪结果的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犯罪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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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方面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自然就按重罪贪污罪处理。但是,我们的司法解释还是对不退还规定了限制性 永久非法占有公款目的转化,从而证明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的转化。1998 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就等于认可了因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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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方面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自然就按重罪贪污罪处理。但是,我们的司法解释还是对不退还规定了限制性 永久非法占有公款目的转化,从而证明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的转化。1998 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就等于认可了因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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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危险犯等无未遂,而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均存在未遂形态。就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主观上是必须是具有占有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的必备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结果犯的既遂必须是犯罪行为产生出犯罪结果,换言之,犯罪行为实施后,出现犯罪结果的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犯罪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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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真正实现了罚当其罪,是科学的、合理的。关于新的司法解释中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我们认为,是指由于非由行为人故意造成的、 不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款,特殊情况下包括某些公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共财产,其范围较之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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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贪污罪,只有将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时,才具备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而非法占有则是积极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支付而不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尚不健全等原因,将贪污罪的客观手段加以细化,有利于执法操作。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列举式的规定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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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主观恶性小,单位财务不 健全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郑某某1988年到 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占 有”公共财物。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暂时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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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公款中如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已经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的总和。我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 主观上故意不退还。实践中,的确出现过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出于主观原因不退还公款的情形。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已由非法使用公款转化为非法占有公款。因此,对于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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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 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公款的特殊形式。因为,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共财产,包括公款和公物,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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