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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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该情况向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进行通报;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全部参加表决,每位董事就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发表意见,并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节 公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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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 董事还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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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道的其他事项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70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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