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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苏某某要求与被告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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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改。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人民币(下同)3,000元。被告 :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吴甲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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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为早日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止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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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余清香二〇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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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于1993年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余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 :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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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丁卫兴(2014年5月死亡)与案外人龚菊芳原系夫妻关系(1994年3月离婚),二人生育一子即某某。1995年丁卫兴与被告张某结婚,并生育被告丁 承担1,096元,被告张某、丁某丙承担2,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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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看病,被告也出过费用。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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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不和,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原告无工作,没有共同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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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辨认笔录、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 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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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判处有期徒13年,因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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