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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和照顾,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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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感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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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原被告应加强沟通,和谐相处,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冲动激化矛盾。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和子女利益,重归于好,不应草率离婚。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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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虽有矛盾,但未到感情确已破裂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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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陈述,因本案暂不宜判决离婚,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徐某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玉山审判员倪瑞林人民陪审员王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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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柳九红审判员韩伟周人民陪审员齐好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朱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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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原告应念及夫妻情分,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原告一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XX要求与被告吴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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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长久维系婚姻关系的,故以不离婚为宜。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向法庭作出陈述,因本案暂不宜判决离婚,本院对财产问题不作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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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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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但亦无改进夫妻关系的较好办法,且本次诉讼中原告要求离婚的心意坚决,据此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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