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父亲系宝钢集团浦钢公司员工。2015年2月5日10时许,原告随父母前往本市浦东新区 ,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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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奚少君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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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父母在离婚时对原告抚养问题的约定系双方根据离婚时的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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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父母在离婚时及离婚后对原告抚养问题的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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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干华丽 二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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