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志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依法减半收取2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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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工商银行凭证、员工工资证明、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对账单、工商银行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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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沈乙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现沈乙已去世,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某还款。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沈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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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2、左X、张X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张X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2、左X、张X3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张X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周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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