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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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4、姚某2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4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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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过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 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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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杨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苟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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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随意殴打多人且有持凶器行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 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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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又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黄某2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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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2在公共场所持砖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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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采用言语威胁、半夜燃放鞭炮等方式,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沈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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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 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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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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