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冯某与被告顾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 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顾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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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懿,住同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沈甲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沈某丙为本案 计275元(原告沈甲已预缴),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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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院的(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612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50号 合意,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字据形成于2009年10月,因此,被告有关借贷的主张不成立。其次,字据有二份,金额共计77万元,第三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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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提供银行汇款凭证及收条证明系争款项已交付,就原告与苏乙、潘 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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