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7年6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出差导致双方两地分居,常为生育子女等家庭 年4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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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茹某甲于2010年6月1日出生。另查明,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婚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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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 提交的答辩意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1年未经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双方常为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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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婚后双方为家庭 日期间,被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分批向原告转账共计112,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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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夫妻关系逐步僵化。致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居住证明、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 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在庭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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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抚养费也不知道原告是怎么算出来的,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 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偶尔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双方育有子女,年龄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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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4年10月8日在巩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才知道被告之前有两次婚姻,且有吸毒等恶习,并因盗窃被判刑。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 ,亦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原告提供三份证人证言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的事实,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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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婚后先是在上海共同生活,后被告于2012年6月回南非,原告则留在上海,该状况一直持续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及原告 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拒不应诉,也未表示其答辩意见与婚姻态度,无法就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维持进行调解,故对原告所述之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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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5月5日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负气离家出走,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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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兴趣爱好等存在严重差异,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 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女儿很少管问和帮助,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笑越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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