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 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 部付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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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于2009年6月向案外人潘桂森、任巧秀、潘建瑶、潘云清签订合同购买,房价1,445,000元,产权登记在被告沙某、万某某名下;原、被告 时尚存的财产,原、被告双方曾就原告中国银行帐户中取款120万元是否用于宣化路房屋购房在(2013)年长民四(民)初字第655号存在争议,现被告举证证明其中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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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现案外人程某、申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查封。经 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系争房屋,系善意购房,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支持,遂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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