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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属“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的骨干企业.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撰写的题为“ 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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