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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虽产生了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龚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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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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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因性格不合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且于1993年上半年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 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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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易 独立生活,并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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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相识,2004年10月8日在巩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才知道被告之前有两次婚姻,且有吸毒等恶习,并因盗窃被判刑。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二人长期分居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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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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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因故发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后又采取长期分居等做法,伤害了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有过错。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金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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