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地: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女,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地: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元(被告月工资元); 3、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孩子某某。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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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原告的起诉状没有异议,同意原告所有要求;2、如果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就不过了,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愿意给就给,不愿意可以不给。 经审理 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5年春节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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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凌某某辩称,双方相识、结婚登记及分居情况均属实。但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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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的一期利息,对于其中超过按照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再返还。综上,两被告尚欠原告海门市饰品店利息八期32,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海门市饰品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2,668元,被告汪某、俞某某共同负担6,8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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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长达近20年,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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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5月20日,被告父亲向当地公安局报警,称其儿子因欠巨额赌债于2016年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夏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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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字第000xxxx号字(1988)第190014070xxxx号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被告王锦伟、王建新分别系黄银欢的配偶与儿子。原告王景与 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62.5元,由原告王景承担2,112.5元,四被告共同承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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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字第000xxxx号字(1988)第190014070xxxx号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被告王锦伟、王建新分别系黄银欢的配偶与儿子。原告王景与 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62.5元,由原告王景承担2,112.5元,四被告共同承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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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字第000xxxx号字(1988)第190014070xxxx号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被告王锦伟、王建新分别系黄银欢的配偶与儿子。原告王景与 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62.5元,由原告王景承担2,112.5元,四被告共同承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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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字第000xxxx号字(1988)第190014070xxxx号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被告王锦伟、王建新分别系黄银欢的配偶与儿子。原告王景与 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62.5元,由原告王景承担2,112.5元,四被告共同承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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