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延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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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钟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刘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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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愿意承担原告医疗费及康复费自理部分的一半,此外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与被告苏某原系夫妻,2013年11月24日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奚少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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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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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吴甲辩称:儿子尚年幼,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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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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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婚后从无争吵,现夫妻虽已分居,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月3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卿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仪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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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5月5日在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前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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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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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伟审判员张延行人民陪审员陈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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