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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笔书写,足以抗衡公诉人提供的余金娣的所谓证词。如果法庭认为余的亲笔书写是复印件,则可以向其子女调取原件。辩护人要指出的另一点是,控方违规取证还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这些录像资料不作为证据。更令辩护人无法接受的是,在辩护人三次请公诉人提供录像制作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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