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六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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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无权仲裁的; 反请求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4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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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捉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反请求 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十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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