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 确定。在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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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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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7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 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6.2.9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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