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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 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 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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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权的范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 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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