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外利益,甚至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失去信心。 (四)发回重审制度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之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当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 ,这种权利的行使及其结果就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或正统性。[4](P10)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不仅仅局限在法官依据法律进行裁判上面,而且表现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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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2005年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关于发回重审制度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已经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有的主张部分废除,有的主张改良,可谓之“唇枪舌战”,莫衷一是,但角度各不相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这里的“时”不仅是我国的“时”,还要考虑国际上的“时”,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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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规定一个独立的审理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 条和第 211 条的规定,不论是人民法院提审 出版社2000年版。 [6]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三辑),厦门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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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应当判离且调解不成;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7]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二)项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与思考》,载于天涯法律网,于2012年6月10日访问。 [9]《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载于中顾法律网,于2012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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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失职,现在却成为被告人长期身陷囹圄、案件被两级法院当作皮球的理由。刑事发回重审制度本为强化法院监督而设立,却沦为让被告人为司法机关工作失职埋单的 考虑,而且最高院似乎也并无将其效力扩充至一般刑事案件的意思。 在发回重审次数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已经率先作出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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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和正确进行审判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和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一书中所说: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 三、对发回重审制度的修改建议 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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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欠缺任何一项都不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即正当程序。与程序的结果有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回重审制度也不例外,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处分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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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定位。 1、程序正义价值。众所周知,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2]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着重强调程序 金友成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6]蔡晖:《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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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两个价值,是人类设计诉讼程序的根本出发点。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其重点还是强调实体公正,而对其制度本身的 ,二审法院一般会另行组成合议庭,但也有部分案件的合议庭未变更。对于案件经过重审后,如当事人仍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问题,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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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价值定位。1、程序正义价值。众所周知,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2]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着重强调程序 金友成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6]蔡晖:《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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