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行为肯定是不一样的,在物权上是有一个行为的,所以萨维尼说交付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为什么交付是一个法律行为呢?很简单,就是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上 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时候,被判定为无效的规则,大家想一想这是一种什么法理意义和实践效果,请你们想一想!我们大家知道什么叫合同无效,无效就是不产生法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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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待证明之命题作为前提来论证其自身的存在,属循环论证。其二,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妨害排除之权利,其功能在于维护物权之圆满状态,〔28〕换言之,物上请求权是基于 条,《日本民法典》第193、194条。 〔58〕田士永、王萍整理:《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第124页。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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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其抵押证书相当于德国的保全抵押,不适用于流通。债务证券是证券化的担保物权,是一种证券化的抵押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担保物所有人与债务人 物权来说,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我国现行法对于权利质权的公示采取多元公示方式的立场。票据质权采取交付和背书共同公示的方式,[39]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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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其抵押证书相当于德国的保全抵押,不适用于流通。债务证券是证券化的担保物权,是一种证券化的抵押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担保物所有人与债务人 物权来说,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我国现行法对于权利质权的公示采取多元公示方式的立场。票据质权采取交付和背书共同公示的方式,[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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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 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让与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9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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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不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为必要条件。对不动产买卖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在法学上称为“处分行为”,是合同约定负担行为 持有产权证的人就是房屋所有人的认定。产权登记是一种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登记,并不是行政许可,其基础是民事权利,房屋产权证不能等同所有权,正确确定房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89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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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纯粹占有的最初形成。先占的意志与先占的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就合意而言,已告成立的合意本身是一种被表象的东西即用符号给予合意以特殊定在。〔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正如依形式主义立法例所赖以建立的物权行为理论的首创者所断言的,仅该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它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01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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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须的各种行为都完成了,即各种债的请求权都实现了,物权变动的最终目的却不一定达到,这是由物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就能实现,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担负着多重功能,交付是合同目的实现所不可缺少的履行行为,如果没有交付,买卖合同的目的-移转物的所有权就不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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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须的各种行为都完成了,即各种债的请求权都实现了,物权变动的最终目的却不一定达到,这是由物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就能实现,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担负着多重功能,交付是合同目的实现所不可缺少的履行行为,如果没有交付,买卖合同的目的-移转物的所有权就不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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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不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为必要条件。对不动产买卖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在法学上称为“处分行为”,是合同约定负担行为 持有产权证的人就是房屋所有人的认定。产权登记是一种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登记,并不是行政许可,其基础是民事权利,房屋产权证不能等同所有权,正确确定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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