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本着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 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合同法》确立预期违约制度后,海商合同当事人一方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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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实际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3.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80. [3] 沈达明、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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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1]中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实际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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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实际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 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3。[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80。[3]沈达明、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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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约行为形态。依王利明的观点(参见《违约责任论》P138页),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可 给付目的不达的情形。对于大陆民法制度而言,如果依台“最高法院”的观点,则《合同法》所设的诸如瑕疵担保制度等法律救济制度将因不当得利制度的横空出世而显得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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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除不可抗力外,其形均属于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因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解除,违约金 利益损失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纯利润规则、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于纯利润的计算,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形: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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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我国新合同法草案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全国人大的讨论中被删去了,不过我相信将来这一原则是会被代表们接受的。第二,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后者是 范围较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要广。预期违约指,当事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进行起诉。这实际是为缩短交易周期。第三,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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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合同相对方财产所有权)造成一方利益损失(包括实际利益和预期利益),违约行为和利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就符合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 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根据合同法之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要求以外,只要双方对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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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条对未制成的货物作救助”。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未确立这一制度,致使不少预期违约行为未能依法受到追究,一些守约的受害方不能 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2)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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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实际履行提高到履行原则这样的地位,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特色。即使是在同样强调违约责任的强制实际履行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未将之上升为原则性规定。也 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预期利益获赔偿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如同被正确履行时的状态,因此赔偿预期利益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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