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时,该房屋(即该合同确定的交易房屋)的产权人黄某还健在,此时,黄某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无权处分。2004年11月5日黄某去世后, 整体处分该房产。黄某某与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既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追认,故转让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原告杜某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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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上把这类买卖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可达到制裁无权处分行为之目的,发挥法律对无权处分行为的遏制功能,杜绝其消极后果。显然,如果采法国民法之方法 状态入手进行考察。在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之效力问题时,所有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我国《合同法》51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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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1994年版,349页)。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 muss Hand washren)。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 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无权处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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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行为制度首先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其精神为: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经权利人追认的,或者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后,对处分 实施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则为物权行为。如果出卖人为履行买卖契约而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因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效,则并不影响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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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无权处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依 价值等。 (五)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亦即转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了财产,受让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只有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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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解释上聚讼纷纭,极易出现分歧。 的安全两项法律价值,在法律解释原则上有失均衡。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应当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藉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这可谓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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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变动理论模式之下,无权处分的合同,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根据有效的转让合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当然不发生适用善意 长的时间之后,人们已经相信李四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并与其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这种情形,如果要恢复张三对该财产的占有,势必要推翻这些已经存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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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解释上聚讼纷纭,极易出现分歧。 的安全”两项法律价值,在法律解释原则上有失均衡。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应当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藉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这可谓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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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适用。史尚宽先生认为“占有取得,无须为有偿。”[2]但对于所有权人的对无偿受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各学者存在颇多争议。我国大陆学者对以上 在此则发生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竟合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得对抗权利人的拒绝追认甚至否认。笔者也同意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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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如主张“转让合同有效”,必为债权合同有效。但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方为有效。虽然学者将 这一事实性因素影响,当然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题中应有之意。确实转让合同因无权处分以外的原因无效或被撤销,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没有正当性基础,无适用善意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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