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单纯的形式理论所能回答的问题。 [6]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原则出发,第65条第1项是有关违法身份的规定,表明违法的连带性 杀害了甲的父亲时,乙是杀人罪,甲是刑法原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的教唆犯(大判大12.3.23集2.254)。非亲属者教唆、帮助杀害尊亲属的,虽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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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分类方法并无共同正犯理论完全独立的研究空间。鉴于共同正犯问题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本文试通过对共同正犯性质的 惩处的行为,共同正犯本人即应受到惩处,即使对于其他某共同正犯来说,由于与他个人有关的原因,这一行为是不当惩处之行为,仍不因此而影响前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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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间接实行犯,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论处。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也是帮助犯,但既不是实行犯的帮助犯,也不是教唆犯的帮助犯,而是间接实行犯的帮助犯 ,因此不主张在刑法评价中增加这类作用。(参见康均心 著《略论刑法中身份的两个问题》,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第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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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盗窃和现金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 (2)概然性教唆是指教唆犯的教唆内容不具体,是将教唆犯教唆的内容在犯罪行为性质、对象等方面相对于明确性教唆而言的,并非教唆 。研究实行过限的最终目的是厘清各共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在刑法对实行犯的处断和其预先共谋的犯罪相同时,当然不成立实行过限。如甲、乙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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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也不能成立,与犯罪故意有关的内容的错误等问题也只限于基本犯的范围内才有可能(注:香川达夫:《结果加重犯本质》,第133页 的共同正犯作相似的把握。但是他却否定过失犯的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亦即过失犯中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问题(注:大冢仁:《共同正犯中的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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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毒品,而教唆犯罪则是唆使他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4) 教唆对象不尽相同。本罪教唆对象为一切人,而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只能限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引诱、教唆、欺骗者吸毒后死亡或致残如何处罚的问题。在有些国家有关禁毒规定中,对这种情况一般作为加重刑罚的情节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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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表述自然也就不一致。从学者们既有的论述看,有关实行行为概念的认识主要是定义角度的差异,并非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按照日本刑法理论多数学者的观点, 中的实行危险错误[M].日本:成文堂,1991. [17]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J].法学研究,1986,(3). 何荣功 【作者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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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但是,这种观点却顾此失彼,违背了共同犯罪的理论及犯罪停止形态的有关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有一个关于共谋而未行的问题。所谓共谋共同正犯,指二人以上共 开始动手时即被抓获,也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这就未免在定性上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与教唆犯的既遂认定相似。教唆犯是以开始实行教唆行为为其犯罪的着手;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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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过限及其刑事责任做出明文规定,但刑法关于犯罪、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等的有关规定为我们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只要被教唆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不论其范围大小、程度轻重,都不违背教唆犯的主观意志,不属于共犯过限,其刑事责任由教唆犯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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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也不能成立,与犯罪故意有关的内容的错误等问题也只限于基本犯的范围内才有可能(注:香川达夫:《结果加重犯本质》,第133页 的共同正犯作相似的把握。但是他却否定过失犯的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亦即过失犯中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问题(注:大冢仁:《共同正犯中的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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