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当事人虽然有再审申请权,但是只是程序上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明确,法院审查的程序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实质意义 行为的,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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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审二审程序终结后,对已生效但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加以纠正时适用。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有三类: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 作为裁判者 案件复议委员会,成员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等单数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检察长、司法局长、当事人直接向复议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由复议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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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8)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的。同时,对于“确有错误”的内涵与标准,应当明确界定为黑白颠倒、是非混淆 所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行提出再审申请,也不得再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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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后,努力消解地方保护主义,提升 力图克服执行乱现象,规范执行行为,包括修改执行异议制度,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制度,延长申请执行期间,完善执行管辖、立案、财产扣押、执行担保制度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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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发现了在原审中已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对案件有决定作用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重大原则性错误的。 4.法院 的再审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引发再审程序,既有违私权自治的原则,也有违法院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第一,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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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规定,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得由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及自诉人为之。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在提出再审程序的时间上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 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全借用了法律所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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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驳回时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没有主张时,判决确定后都不允许提出再审申请[9]。 再审补充性原则是对再审事由的进一步限定,依此原则,仅仅 16种事由,第二次审议稿又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事由,再审事由已达到18种之多。现行法粗线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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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只有当事人具备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2)取消最高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无权管辖的民事再审案件主动提起审判监督 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规章错误的;(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3、程序不合法,影响实体处理结果,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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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呢?这还需要继续挖掘救济一词的涵义。救济是纠正错误的,那么必须明确纠正谁的错误以及纠正什么性质的错误。受害者的权利是否正当,应否得到救济。就刑事 八条规定,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得由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及自诉人为之。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在提出再审程序的时间上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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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直认为民事诉讼法仅仅是一种贯彻实体法的“手段”或“工具”,而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它导致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轻视,也极大地阻碍了法治发展的进程 而对于当事人诉权之行使来说,合理地确定这些纠纷的管辖法院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及时地对有关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也为民事诉讼管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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