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从而说服法院做出诉讼行为无效之宣告的辩护形态。 28] 本来,量刑辩护也属于广义上的实体辩护的范围,意味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 固然要承担证明责任,但也根本不需要证明到最高证明标准。很显然,由于无罪推定不再适用于定罪后的量刑程序,传统的司法证明机制对这一程序也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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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与补充,同时也是对证据规则的一种折中适用。 四、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定罪程序中,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而在量刑 和心理创伤,被告人存在报复或者重新加害被害人的可能等。美国许多刑事法院允许被害人在量刑阶段向法院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说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庭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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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之两造对抗、审判居中的三方结构。被害人的参与、社会调查员的报告都应当成为量刑程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从概括性请求转变为具体请求 与民事诉讼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的 证明标准做出专门化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定罪与量刑适用了完全同一的证明标准,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诉讼规律。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要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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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院采纳率为91.8%。[39]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自2009年以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002份,法院采纳984份,采纳率达98.2%。[40]对于检察机关而言, 程序,并使之成为正当程序的国际标准。[54] 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否有罪与量刑的问题是一起解决的,定罪与量刑阶段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只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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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因此本文拟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二元化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 进行陈述。4.在法庭评议阶段,如果合议庭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案件进入量刑阶段;[1] 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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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文。 [14]参见洪小璐:《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审判改革就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改革访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太原日报》2009年12月25 [16],李潮涛文。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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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行使诉权来制约裁判权,也可以适度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关键词】定罪;量刑;分离;程序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引言 迄今为止,在定罪与 的量刑方案,法官照样可以不予置评地任意拒绝采纳。其实,任何实体上的量刑标准都要通过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才可以得到贯彻和执行,也需要通过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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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 限制,且刑罚一旦实施于被告人即不可补救,因此,对于上述量刑事实,均应采用与定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特别是在可能适用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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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主导因素,把是否最有利于少年的改造成长作为为衡量定罪是否适宜、量刑是否适当的标准。 最有利于少年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集中体现在《联系国少年司法 。因此,国际上通常不单纯以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衡量少年犯罪行轻重的标准,而是把少年预谋犯罪、行使暴力严重的犯罪以及屡犯其他犯罪作为严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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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的电脑程式化输入以及机械的运算可以得出比较精确的刑期,并且认为这种刑期具有标准性的参照作用。笔者对此大感疑惑,显而易见,淄川区法院的做法在很大程度 如果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无法做到将所有刑事案件(特别是简易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至少也应当对严重刑事案件(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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