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原因。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合同,虽然使出卖人再次获得出卖物成为可能,但此时的买回,是第一次买卖后的又一次交易,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再次让渡。因此,此时的 的时间保障。同时又特别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满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之所以如此规定,“一般来说,典价要比典物的实际价值低,若短期之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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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还需要通过无效制度来解决?第二,如果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进行了登记,但房屋未向任何一方交付,此时该如何解决?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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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命题之二:租赁权物权化 一般认为,租赁权是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债权。{17}与买卖不破租赁类似,租赁权这种说法本身并非一个严格的专业 ,例如针对同一标的物的物权和债权间之竞争,由此产生了决定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相关规则。然而,优先购买权有别于优先受偿权:前者系约定或法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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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房屋自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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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乘人之危。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11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 偿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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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房屋自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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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决定了物权变动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人对于转让物的权利状态,尤其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更是直接影响权利人能否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相同。 如果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已确定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那么所有权移转就从这一时刻发生。比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之外,又在同一标的物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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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获得胜诉判决的既判力应及于第三人丙。在诉讼标的为债权请求权情形下,既判力则不应向继受人扩张。如买受人甲基于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乙交付房屋 以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措施。 2.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明确执行名义的效力向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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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房屋自住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93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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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房屋自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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