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善意取得的状况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实质审查主义,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 公信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公信方,所以善意取得适用的客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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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记的动产物权,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生善意取得之问题。(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1 快捷的进行。同理,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尽力避免此些问题,实现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一致。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评析: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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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英美法早期严格奉行罗马法“所有权绝对”原则,后迫于交易现实的需要采用了“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 藤浩:《新版民法(2)-物权》,第37页,转引自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64页,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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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解的原因,与其说是法理上有失把握,更不如说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对法学研究的限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律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接受会更加彻底, 三、改造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以实现物权变动客观统一的识别制度《物权法》(建议稿)继续保留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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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论。只有在因为物权行为无效,受让人无法取得物权时,才有对第三人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才能取得物权。二者是无法相互替代的。51《德国 ]史尚宽:《民刑法论丛》,台湾版,第102页。 [36] (物权法研究215页) [37] 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是不同的两个层次。物权行为受到法律行为要件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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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记的动产物权,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生善意取得之问题。”(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1 的进行。同理,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尽力避免此些问题,实现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一致。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评析: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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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第28条中有不少问题需要深人分析研究。例如,为何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该规定的意义何在? 抹杀了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外,这种理解还会破坏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使登记和交付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最终损害物权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最后,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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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一 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 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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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一个交付行为,交付行为就是一个物权行为。只有针对买卖交易行为,我们才研究其中的物权行为是否脱离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并进一步讨论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其 法典化的基本要求。如果不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行为制度,未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将面临艰难的选择。 三、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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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一旦非常态情况出现,那就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置于物权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善意取得一般于分则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中规定, 物权法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40. [12] 有学者认为物权意思+公示为其成立要件,处分权为其生效要件,参见刘保玉。物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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