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认为是犯罪,但迫于社会和当地政府压力,不得不判了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说,审判时被告泪流满面,当地全体公安干警多日拒绝执勤。[4](P129- 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方面,能起到较好的效果,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调整范围的有限性等弱点,但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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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微观的比较研究,如对犯罪构成理论、共同犯罪规定、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累犯制度以及某些刑种、某些罪种等进行比较研究;还可以是将宏观比较 刑法学,按其所研究的学术内容,可远溯至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争鸣中即有不少论述涉及刑法问题。历代思想家、文人学士和官吏中也有不少人论及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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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为此,本文论述所涉及的“司法人员”自然框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中行使法律职权的人员。检察机关和 从中谋取利;3、从量刑中涉足。我国法律刑种多、量刑幅度大,加之有适用缓刑制度,且缓刑中“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又不够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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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第262页。 [12] 关于国家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原因,我国学者中以姜明安教授论述最为详细。姜教授认为主要理由有:(1)国家行为具有紧急性 年版,第520、523页。 [28] 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M』,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 [29] 贡斯当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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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余罪自首的理论回顾。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 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均应撤销缓刑或假释,并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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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余罪自首的理论回顾。“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 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均应撤销缓刑或假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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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摘要】本文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内容、制度基础以及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并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利弊加以分析,最后论述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障碍及有利因素的基础 司法理念的影响,美、英、加拿大等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缓刑及是否对犯罪人进行假释时也往往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在一些地方,甚至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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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是近年来许多国家都普遍重视采用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没有规定这一方法,如果说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确实没有缴纳能力, 刑数额时及执行过程中要时刻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可以增设罚金刑的缓刑制度,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 对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以及缴纳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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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面最广泛的一种主刑,在中国刑法分则原有的413个罪名(加上关于 。 关于缓刑,中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对于中国的缓刑制度作出了规定。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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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显然,我国监狱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又迈出了一大步。 罪犯的监禁痛苦。美国著名犯罪学者格雷沙姆塞克斯在《囚犯社会》一书中论述了监禁痛苦。他认为,监禁给被监禁的罪犯造成五大痛苦: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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