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不作为的义务,后有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导致义务人承担责任。违反不作为义务是因,民事责任是果,而不是相反。可见,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 ,载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93页。[21] 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1页;参见[德]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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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体利益,尤其是某些商业集体的利益不但不是公共利益,相反还可能是与公共利益相反的利益。将为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征收征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权利本身的道德性,它应该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不是一个直接的法规范问题(是法规范背后的问题)。 【作者简介】马岭,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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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条款的基本要求: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所有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的最重要的要件,而且构成了一切侵权请求的基础:在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诉因。在这样的 [13] 韩新华、金涛:《论概括条款及其具体化》,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0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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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万民法,也是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这里我们姑且置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划分而不论,单纯就二者存在的基础而论,都是导源于自然律、自然理性与 了民事救济方式。所谓大多数场合不受刑事惩处,加害人仅向受害人交付赔偿费即可了事。按照雅典法律,最主要的私法上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行为,这并不限于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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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原则,由于这些人类行为的准则或规则来源于主观诸原因,它们自身并非必然地与客观和普遍的原因相一致,因而理性只能规定出这种最高法律,作为禁止做的或必须做的绝对 律哲学必须重新更多地思考法的内容。[62] 考夫曼的程序、内容并重的法哲学是建立在对康德主义和后现代思潮反思的基础上的。康德伦理学旨在找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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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的目的、但由于法律有直接规定而引起这种后果的单方的行为;由于侵权而引起法律后果的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苏联)д.M.坚金主编:《苏维埃民法(第1 S.186ff. (207)详参李洪雷: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总第10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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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了他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规定,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境 多变的现象,法律仅能事先设置某些不周全但较易普遍被触及的要素。这也就是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理论诞生的哲学根源!基于此,我们可想而知,法律中所谓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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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遇到的单一的问题:‘这一伤害(Y)是这一作为或不作为(X)的结果吗?’被分解成了两个问题:第一,‘如果X没有发生Y还会发生吗?’,第二:‘是否 政策性判断。(注:参见李薇:《日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本文认为因果关系二分法所作的区分是具有合理性的,其合理性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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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序列上不能认为是某个确定的公式能够描述的,只能看作是由某个随机过程产生的,因此,每一个侵权损害都会导致不同的间接损失结果出现。侵权行为的结果不仅 又必须寻找 一些东西作为中介将它们联系起来。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其间的冲突和解决办法才多种多样。从科学的相通性出发,笔者尝试以法律为基础,从哲学、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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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一样,包括民法学在内的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是一种体制化的科学,专家权威居于主导地位,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被研究对象而存在的 行为法的同时还不得不翻到民法典前面的各权利篇。笔者认为,对待侵权行为法的理想做法是: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规定各权利篇中,如在人格权篇下设专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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