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物权行为存在没有必要。 罗马法上善意 理论评析》 《民商法论丛》第24卷。 [2]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王 轶: 《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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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没有一定的法律效果,那么不仅仅是整个登记制度会形同虚设,而且会使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效力大大减弱。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 每个法律关系容易判断,且有利于法律适用⑥。 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②胡长清:《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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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 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如果确有必要确认其为物权的,就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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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登记的功能在于体现公示、公信原则。[8]根据物权法原则,由公示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进一步延伸。抵押担保具有物权性, 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7页;史学成:《税收债权民事保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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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登记的功能在于体现公示、公信原则。[8]根据物权法原则,由公示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进一步延伸。抵押担保具有物权性, 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7页;史学成:《税收债权民事保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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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 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如果确有必要确认其为物权的,就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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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 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如果确有必要确认其为物权的,就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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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物权行为存在没有必要。 罗马法上善意 理论评析》 《民商法论丛》第24卷。 [2]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王 轶: 《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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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经济交易的机会,这与民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二) 其理论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基础仍为物权的公 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物权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P287。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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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非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与登记的变更,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判定。”[12]笔者认为,可以借助物权的其他原则来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即动产的公示方式——占有。对于受让人而言,公示公信的真正价值在于为受让人提供了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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