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真理共识观和法律商谈理论,[17]波斯纳提出了法律解释的意义共识论,[18]雅各布斯明确提出刑法解释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超越文字界限,[19]阿列克西 形式解释论者坚持以文义可能含义为边界并且坚持有利被告的原则,但文字歧义性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规则字面含义的可能边界并不能起到限制作用,更何况法官总是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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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提出了真理共识观和法律商谈理论,⒄波斯纳提出了法律解释的意义共识论,⒅雅各布斯明确提出刑法解释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超越文字界限,⒆阿列克西提出了 形式解释论者坚持以文义可能含义为边界并且坚持有利被告的原则,但文字歧义性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规则字面含义的可能边界并不能起到限制作用,更何况法官总是有办法摆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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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范围比罪名要广。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有利于恰当量刑。罪刑相适应(又称罪刑相当)是我国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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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范围比罪名要广。 正确确定罪名,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 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有利于恰当量刑。罪刑相适应(又称罪刑相当)是我国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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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早期的通说将取缔法规的违反定位在对刑法的违反与对公序良俗的违反之间,〔39〕认为如果违反了取缔法规,原则上该加害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40 防止侵害型的保护规范才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只有此类规范欲保护的个人利益范围才与侵权行为法所要保护的私人利益的范围基本一致,或者说只有这类规范才与社会生活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8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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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于是就有近代的刑法、民法、商法和诉讼法。从此,在中国的历史上, 制度,典型的说法便是法国民法典的那个基本原则:法官只能够按照法律严格实施法律,而不能够创造法律。这种意义上的法治解决了主观与客观的分离,但是面临着新的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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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涵具体有哪些要点呢?1.符合宪法(Verfassungslegitimitaet)比例原则的基本前提是:一项法律文件对公民利益范围的触动,不但在目的上,而且在实现目的的 的平均化,同样化,从而导致法律的无效,因而原则的滥用在司法生活中会使立法变得毫无意义,使所有权力落入司法手中,会导致人治,进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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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尚存在争议,但这应不影响从学科意义上探讨作为民法分支之一的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格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 )、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此,《宪法》、《婚姻法》、《刑法》等也确认了人身自由、身体权、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制度,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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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统一性的基础上或者根据基本原则来适用规则,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混乱会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为了理解过去两代法学家对契约法一般原则的批评的意义所在,你必须追溯到 、城市、封建采邑和商业行会。当时还第一次在上述法律体系中出现了部门法的雏形:刑法、家庭法、公司法、商人法等。[3] 从十一世纪最后二十年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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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的形式与实质审查: 三、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以及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此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在此宪法诉讼程序之前,权利受害人 法规条例的平均化,同样化,从而导致法律的无效,因而原则的滥用在司法生活中会使立法变得毫无意义,使所有权力落入司法手中,会导致人治,进而在一定条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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