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未遂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出于严重无知而对行为对象和手段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才构成不能犯未遂,对不能犯未遂可免除刑罚或酌量减轻刑罚。很显然,同上述 狭义说,都不可能回避对危险性的判断。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会受到处罚的,还是那些对法益具有危险性的相对不能犯未遂。尽管中国大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绝对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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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恐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可能被缓和。[27]所以说,不可能以刑法消除人们的恐惧。并且,可以肯定的是,公众恐慌,即使是错误形成的,本身就是一 。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姑且不论客观说妥当与否,即使采取客观说也不意味着责任的内容是客观的。 在笔者看来,有人认为德国刑法责任具有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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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恐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可能被缓和。(27)所以说,不可能以刑法消除人们的恐惧。并且,可以肯定的是,公众恐慌,即使是错误形成的,本身就是一 。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姑且不论客观说妥当与否,即使采取客观说也不意味着责任的内容是客观的。 在笔者看来,有人认为德国刑法责任具有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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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如果不结合主观要素考量就是无意义的。单纯考量取财时客观面的公开与秘密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判断无意义,正像单纯考量客观要素对于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 。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未发现取财,此主观对事实的认识与客观上被害人已发觉取财不符。刑法理论认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时可能阻却犯罪故意,例如客体错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08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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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如果不结合主观要素考量就是无意义的。单纯考量取财时客观面的公开与秘密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判断无意义,正像单纯考量客观要素对于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 。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未发现取财,此主观对事实的认识与客观上被害人已发觉取财不符。刑法理论认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时可能阻却犯罪故意,例如客体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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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而消除,就被评价为具有前科,进而遭受到法律对于后罪的从重处罚等不利后果。可以说,规范性评价是判断有关行为人是否合范(合乎前科法律规范)的评价 应当说,此种认识在刑法学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笔者认为,此种认识错误的根源在于把犯罪记录与社会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混为一谈,认为犯罪记录就是给行为人贴上了坏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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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责任判断(评价)的对象(构成要件的故意或事实的故意),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是与这种故意相区别的独立责任要素。有的从故意是责任要素 页。 [19] 参见贾宇:《论违法性认识应是犯罪故意的必备条件》,《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20] 参见简明:《论刑法上的错误》,载赵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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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第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将情绪行为指向肇事者,只是由于激烈情绪的作用,发生了认识错误,伤及无辜,则可依照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进行处断,而无须 道德评价不同,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对这些因素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司法者很难把握情绪犯罪的判断标准,从而导致适用上的不同统一。这种不统一,一方面表现为同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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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作为义务是成立犯罪的关键,但它的判断依据却在构成要件甚至刑法之外;尤其在保证人概念出现后,不真正不作为犯成了广义上的身份犯,⑻这对于构成要件而言 基石。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违法本质观的认识。德国的犯罪论存在浓厚的行为无价值论色彩,这和德意志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和社会秩序意识是分不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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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迭,废除旧法统,开始全面采用苏俄法律理论。在刑法上亦概莫能外,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引入了苏俄刑法学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一直影响到今天。这是中国犯罪论体系 学规则本身就包含着价值内容,这是一种法内的价值判断,法教义学规则使这种价值判断得以规范化与确定化,减少法官的判断难度。但在法教义学之外还存在着法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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