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客户承受风险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因我国传统上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代理说是站不住脚的。 2.居间说。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 客户不能证实哪一部分货币属于自己,但保证金在总的权利概念上只能属于客户,从有关物权和债权法理的依据和有关证券管理法规的内容来看,保证金的权属归客户,从哪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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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条第2款。)。在德国当代民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担保用益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将其土地交付占有而为担保(不动产质),同时允许债权人使用土地和获得效益 能以用益权作为物权法中不能包括具体权利的抽象概括。一则用益权也是一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二则它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否则,世界民法体系中就会出现同一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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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援引德国《基本法》第1、2条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框架权利”,其突出特点在于“不确定性”,何种行为侵犯一般人格权、是否以及如何对之提供救济皆由法官根据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118页。[21]对于人格权在性质上是否是一种支配权,学界有不同看法。我国大多数学者在论及人格权的性质时,都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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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非必与身份有关的附条件的死因赠与,应属债权合同。 狭义协议的第二种用法相对一贯,立法者甚至刻意凸显共同行为与合同的区别, 经济目的上看,债权合同与法律规定一起共同为财产利益的变化提供著正当化的实质基础。在承认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下,财产利益变化的形式基础是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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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不同的理由与设立主张。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与主体不能分离,它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的权利,不应独立成编,而是应当在民法典“自然人” 人格权而是在侵权行为编中规定了侵犯后的责任?但却规定了姓名权?德国判例发展出一般人格权概念,其原因为何?是否真的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一种“重物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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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某企业,对机器设备有违背间接占有人——银行的行为,银行就可以亲自或由银行委托的监管第三方进行处置,直至提出返还请求权。 另一种情况,如果第三方担负的是保管职能, 质押。就质押对于第三人的对抗力而言,法案强调的是一种可以选择公示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交付质物的方式。总体的趋势是,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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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过自动解除的方 式结束合同关系,或许更好。〔1〕595 不错,自动解除是一种方案,且为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所采纳。考察这些立法例 如何办?境外的规定及其学说,为论者所用,并非作为非如此不可的根据。不是吗,德国采取物权行为的 无因性,韩世远教授就没有接受,日本通说不采物权行为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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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遵循登记原则。相对应,动产就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动产的变动遵循占有交付原则【24】。由于不动产不可移动及登记 情节的要求使我国刑法所设立的侵占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因为这一情节,确定了侵占罪是一种行为犯,它的成立并不以最终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侵害为条件,如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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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在意大利,基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为的财产给付被认为是一种客观的非债给付,该种给付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行为,而是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相 同时意味着否定人民在该裁量判决作出之前就享有的权利,人民不应该消极被动地将自己交付于法官的裁量之中,听任其摆布。{19}37因此,应该适用规则之外的原则,以此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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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及观点 在房产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甲乙双方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已经完成,而双方发生纠纷,之前签订的转移合同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以隐瞒真实情况 ,何来一种撤销登记?其次,合同被法律文书宣告无效,一方单独向登记机构撤销已发生的房屋登记可以吗?按照权威学者对《物权法》的解读,我国采行的是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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