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因为(形式)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参照标准,(形式)违法性认识的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那些不知法律者 的内容;形式违法性是第二层次也即是更高一个层次的问题,它解决的是在众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哪些行为才能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即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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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同,刑法第271 条第1 款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是规定非法占为己有。由此便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 条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明职务侵占罪不再包括利用工作、劳务上的便利。 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看,利用职务上便利是职务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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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律 不赦原则一律治罪,连法官都觉得为难。鉴于此,率先实行改革的是1975年修改的《联邦德国刑法典》,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为违法 中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外国刑法学关于错误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研究概览 首先,就英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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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已是一个要面对且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行贿罪与收贿罪之间,由于行贿与受贿往往是私下的一对一的关系,双方既都有利可图,而一旦败露又 ,实际上的案发前主动交待行贿受贿事实并不多见。 可以将刑法前述规定中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在法律上认定了行贿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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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则适用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事实方面。从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大构成要件,且四项要件 与证据之间,证据自身之间存在疑点和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三 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得以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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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补充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部分修改,并纳入刑法典,列为第395条第1款; 是背道而驰的。这在司法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导致行为人避重就轻,拒不交待贪污、受贿等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乐得被定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49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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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量。例如,我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在这类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需要, 谈及的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导致推定的事实,谁有什么说服责任?这个问题中的谁,是没有争议的,想要利用该推定的人,有证明导致该推定之事实成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44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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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量。例如,我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在这类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需要, 谈及的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导致推定的事实,谁有什么说服责任?这个问题中的谁,是没有争议的,想要利用该推定的人,有证明导致该推定之事实成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9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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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按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最高法院却变相创设立罪名。就是说法律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所以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但司法解释的实施实际是溯及既往的。 三、司法解释与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 法律,或者说实际作为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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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补充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部分修改,并纳入刑法典,列为第395条第1款; 是背道而驰的。这在司法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导致行为人避重就轻,拒不交待贪污、受贿等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乐得被定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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