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伤病情况,记 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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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保存。第四章劳动 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54个月的本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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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虽然否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受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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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 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的调整按照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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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期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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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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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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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的职业病为工伤。2009年6月5日,原告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被告为原告缴纳上海市外来 方式计算工资,根据原告该期间平时及休息日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结合原告工资标准计算,原告该期间加班工资为5309元,以原告提供的工资单推算被告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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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 以前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第三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属于《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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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 鉴定申请后,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工伤证》。《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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