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代位清偿制度,日本民法第474条 规定∶债务的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得违反债务人的意思进行清偿 。根据解释,抵押不动产的第 者属于就清偿有正当利益者,因此当然有权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依照抵押权的附随性,原债务消灭,作为其担保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由于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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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原因,故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及审判人员大多希望能对债务人的异议权予以合理限制。因为一些被申请人为了拖延其对债务的履行,往往对支付令故意提出一些形式上 并依法提起再审后,经过再审,仍然存在不少维持原判的情况,因此,如不经过任何审理程序,而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就直接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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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的假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时,该不动产已不属于执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即面临被取消的命运,与一般权利登记并无不同,仍有《不动产登记法》第105 时,如果该项裁定是基于在支付清算金债务的清偿后所进行的申请,假登记担保的权利人,得以其土地等所有权的取得对抗扣押债权人。此时,假登记权利人自然可以针对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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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某些领域,主要是高危作业、环境保护、产品责任等领域,“必要注意”的范围相对不明确,如仍然机械地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 (1)日耳曼法中,债务不履行发生责任,即视责任为债务的担保和替代形式,不能成立。 (2)日耳曼法中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可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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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导致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几乎丧失存在的意义,甚至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反而可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烟雾弹[8]。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主要有 的豁免。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3)履行期限的宽延,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允许执行义务人对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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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就几万元,如果依约履行,债权人不过获得几万元至多十几万元的利益,现在债务人违约,计算得出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如果要求违约方全部赔偿 它的供销科长到供方去签定合同,但是后来这个供销科长已经调离该单位,却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到供方去签定合同,这种情况下,因为有这个供销科长一直代理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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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担保品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传统民法中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的因素是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但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是否提供合格担保品考虑的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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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在法律性质上,在委托人将资金支付到证券公司的账户后,鉴于金钱所有权的特殊规则,客户对证券公司的权利仍然只能定性为债权。[18]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 。[31]例如,所有人甲将某艺术品质押给债权人乙,担保债务人丙对乙所负担的500万元债务,事后债务人丙不能履行债务,乙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在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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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的标的,在其起源时期,也可以说是债务人的人身,因为债务人必须为债权人实施行为。[8]在第一期,在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经常将其整个人身(全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 用法律规定。 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规定于债法总则编的方案,比上述方案要好,但仍然是个无奈的办法。因为按照一般的逻辑,债法总则是要普遍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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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后,债权自身仍然存在,但其受领给付和保持给付的权能不受任何影响,因此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债权人取得履行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 )7号批复中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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