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巡回法院在审理Sanders v John Nuveen一案中指出32,以10b—5规则项下责任之建立是在被告有主观过错,即有恶意情况之下,但是并不仅限于当事人 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4当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7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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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张永超与被告胡延赞、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原有的赔偿责任比例,变更张永超与胡延赞、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之间不 需要满足的条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 区别于《侵权责任法》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22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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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 1、意思联络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301页。 [15]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162-163页。...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28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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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令每一个参与了此种危险活动之人向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法律发展史的介绍,See ConstantinKruse, Alternative Kausalitaet im DeliktsrechtEine historischeund vergleichende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37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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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令每一个参与了此种危险活动之人向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法律发展史的介绍,See ConstantinKruse, Alternative Kausalitaet im DeliktsrechtEine historischeund vergleichende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98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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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共同故意。其二,共同过失,即数人行为人共同从 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1] 这种理解很难认为是 的加害人都要就全部的损 害承担赔偿责任,亦即全体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加害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与其他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否则他不能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4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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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各侵权人承担按份之债。在加害部分不能单独确定的时候,有学者提出各侵权行为人应连带赔偿责任,认为 ://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11.[②]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2002年1月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③]杨立新:《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3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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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害。 其次,这些原因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过失。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权,存在主观目的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雇主和侵权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是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有因果联系,雇主的失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9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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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它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从理论角度而言,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包括《解释》第 之部分,无法确定者,负连带赔偿责任。此乃当今德国之通说。 [19]日本在大正2年4月26日大审院判示:意思联络或其他主观的共同,并非共同侵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6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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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者,负连带赔偿责任。此乃当今德国之通说。[19]日本在大正2年4月26日大审院判示:意思联络或其他主观的共同,并非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03 [13] [苏]马特维也夫.苏维埃民法中的过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p41 [14]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M].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71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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